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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 (記者 李廣軍)去年3月26日凌晨5時,開福區左岸春天小區一居民住宅發生火災,造成業主戴某一家3人因吸入大量煙氣窒息死亡(本報2013年3月27日A10版報道)。戴家人以物業應擔責為由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。記者昨日從開福區法院獲悉,因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瑕疵,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擔責三成,賠償48萬元。
  去年火災發生兩個月後,長沙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了《關於左岸春天“3·26”火災有關消防問題的情況說明》,認定引發火災的直接原因為吸煙所致。同時,“小車占用了小區消防通道阻礙救援、消防栓內無水,是火災蔓延擴大的原因之一”。在多次與小區物業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後,2013年8月,戴家人將物業告上法庭,索賠死亡賠償金、精神損失費、財產損失等160餘萬元。
  原告認為,在這次火災中物業存在重大過錯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被告方物業公司則表示,這起事故的損害後果與其沒有直接因果關係,所以物業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  開福區法院經審理認為,物業公司應對轄區內公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,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。負責管理左岸春天的物業公司,在消防安全管理上有明顯瑕疵。所以,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同時,消防部門的情況說明明確了起火原因為吸煙不慎,並非物業公司在小區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問題,物業公司可減輕賠償責任。
  最終,法院判決由死者方承擔70%的責任;物業公司承擔30%的責任,賠償48萬餘元。
  (原標題:左岸春天火災案 物業被判賠48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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